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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卫生厅网站

    山东省卫生厅网站

    山东省卫生厅网站,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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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卫生厅官网

    吉林省卫生厅官网

    吉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   (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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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卫生厅官网

    浙江省卫生厅官网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0月25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新组建的浙江省卫 生健康委员会,整合了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民政厅承担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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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卫生厅网站提供机构简介、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动态信息及在线投诉举报等。湖北省卫生厅快捷导航服务由百万站会员精心整理提供,网站评分为27。截至目前为止,湖北省卫生厅在百万站的浏览总次数是13998,其中有14名网友极力推荐了该网站,2名网友评论了该网站。总的来说,湖北省卫生厅是一家不错的湖北网站目录(地方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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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卫生厅主要包含卫生概况、机构职能、卫生统计、领导简介、领导讲话、政策方针、远程医学、电话查询。  卫生厅主要职责为: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的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研究拟定省级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与国际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发展民族医疗医药事业;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民族医疗工作,组织全省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疗、医药机构;拟定和组织实施中、藏医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省重大中、藏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拟定和实施藏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培养; 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省内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代管省委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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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卫生厅网站首页

    湖北省卫生厅网站首页

    湖北省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编委关于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鄂编文〔2013〕2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全省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藏援疆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省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拟订省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拟订、实施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中医药管理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省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订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   (二十一)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政策;拟订全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对血吸虫病消灭和控制国家标准达标的考核验收;负责全省血吸虫监测工作。   (二十二)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领导在鄂的医疗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汉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联系电话: 027-87823981 027-8782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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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卫生事业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负责全省卫生法制建设和法制监督;通过完善目标管理和宏观调控手段,协调发展全省医疗卫生事业。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国贸路85号 邮编:650200  值班电话:0871-71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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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主页[地址]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办公大楼[邮政编码] 510060[电话] 020-83828646[网址] http://www.gdwst.gov.cn/[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委保健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三)信息与统计处。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九)基层指导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考核评价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承担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九)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二十)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创新医疗保健服务方式,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指导各级干部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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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组织制订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订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订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和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组织制订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来浙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共卫生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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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卫生厅网站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最新、最全面的卫生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完善周到的卫生服务的网络平台,也是展示全省卫生形象,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强与社会沟通的重要窗口。四川省卫生厅网站设有机构设置、省食药监局、省中医药局、政策法规、网上调查、办公系统等频道,并设有行政许可服务、网上查询、厅长信箱、办事服务、医改专栏、业务栏目、媒体报道等栏目,为社会各界提供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监察、行政审批等信息的发布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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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卫生厅的网站,关于卫生厅的资料,类似卫生厅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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