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网站百科: 内设机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厅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厅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负责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材料。(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省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四)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组织拟订我省环境保护标准;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担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六)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七)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的规划、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四川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八)污染防治处。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九)农村环境保护处。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十)自然生态保护处。贯彻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法规、标准和规范;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辖区内核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铀(钍)矿监管;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十二)环境应急与信访处(督察处)。承担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我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负责环境来信来访;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环保系统挂牌督办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十三)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外合作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对外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十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境外培训;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环境保护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其他事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信息/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姜晓亭(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主持省环境保护厅全面工作.个人简历: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学士,1974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四川省眉山县当知青,1982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学院政治专业,曾任四川教育学院政治法学讲师、办公室副主任;1987年2月任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综合处、业务处副处长;1989年4月任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处副处长;1992年2月任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处处长;1993年6月任四川省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1996年11月任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副主任;2000年5月任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2004年2月任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中共乐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市委书记;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2010年1月至今任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 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一、主动公开内容(一)省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单位领导个人情况简介,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人事处负责)(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由本厅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科技标准和产业发展处负责)(四)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财政预算、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规划财务处负责)(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人事处负责)(六)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负责)(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九)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处负责)(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情况,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情况,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整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安全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十二)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十三)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收费单位负责)(十四)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应急与信访处负责)(十五)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策法规处、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十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十七)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小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处、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按内设机构职责对应负责)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一)环保部门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四)依照有关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五)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一)主动公开程序1、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2、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在纸质文件印毕后自行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厅领导审核后,信息拥有单位可自行公开。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务信息系统报送厅信息公开办。4、厅信息公开办收到拟公开的信息后应及时编辑、审查,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环境信息,应报请厅长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拟公开的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由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6、本厅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征信由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开。7、厅直属单位办事公开信息由厅直属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由本单位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8、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二)主动公开的方式1、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四川环保网);2、厅办公楼电子屏幕、触摸屏等;3、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4、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政府环境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政府环境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厅领导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环境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环境信息变更是指政府环境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四)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可从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六)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2、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厅信息公开办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厅信息公开办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厅信息公开办备案。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七)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4、依法不属于省环保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八)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本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答复公开申请时统一使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章。(九)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商业秘密;3、涉及个人隐私;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十)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开申请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31号 单位地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四川·成都西御街三十一号邮编:610015
sthjt.sc.gov.cn - 2023-02-02 - 收藏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
让更多的人使用互联网开发技术 网站百科: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整合环境标志、有机食品、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等领域认证资源,实施产品与体系一体化认证的认证机构。贯彻“以产品带体系,用体系保产品”的宗旨,实现中心“过程控制务实,终端产品双优,理念与时俱进,质量完美一流”的质量方针。通过承担国家认证标准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等科技攻关任务,发挥*认证单位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的能力优势,展现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授权、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代表国家对绿色产品进行权威认证,并授予产品环境标志的机构。 认证中心立足于整体推进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把生命周期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环境管理的现代意识和清洁生产技术融入产品环境标志认证,推动环境友好产品的发展,开拓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实现以人为本,让环境标志产品成为联系公众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纽带,推动可持续消费。认证中心坚持“搭建双绿桥梁、推广双优产品、创造双赢绩效”的质量方针,把环境管理体系加环境标志产品的双绿,产品质量优、环境行为优的双优,环境加经济双赢的理念变成*发展绿色技术措施的动力之源。 认证中心将ISO 9001和ISO 14001的体系认证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保障措施与抽样检测融合为环境标志保障体系,追求文件简明、内审制度与改进机制有效,开拓*企业的双绿色发展模式。 2005年中心代表*环境标志分别与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环境标志机构签署了互认合作协议,为中日、中韩、中澳间建立绿色通道奠定了基础。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成立于1996年5月,为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是实施*与日本环境基础合作和开展国际交流的窗口,是全国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分析测试和信息管理的综合研究、执行机构,为环境保护部提供环境信息、政策和技术支持。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下设6个部(实验室)、1个研究所、1个办公室、5个职能处(室):环境信息部、环境战略和政策研究部、环境技术交流与公共教育部、公害防治技术部、环境监测技术部、开放实验室;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环境保护部中日合作项目办公室;办公室(党办)、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国际合作处。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开展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主要业务范围:环境战略研究;环境政策体系研究;环境管理政策研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环境外交政策研究;《环境科学动态》出版;相关培训与咨询服务。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的宗旨是开展环保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主要业务范围: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研究;环境分析测试方法标准研究;环境样品分析测试;材料样品分析测试;污染源排放分析测试;相关技术开发、业务培训与咨询服务。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的宗旨是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主要业务范围:公共环境宣传;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策划;环保宣传教育教材编写;环保宣传音像制品策划与制作;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相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的宗旨是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主要业务范围:环境信息采集;环境信息加工处理;环境信息资料管理;环境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产品研制与开发;相关业务培训与咨询服务。
www.mepcec.com - 2023-01-15 - 收藏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网站百科: 机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972年,官厅水库突然死了上万尾鱼,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有人以为是阶级敌人投毒。后来,在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下,国务院发了三个文件,由万里任组长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迅速成立,该领导小组也是国家成立最早的环保部门。◆1973年,开始成立了*机构,当时叫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环办)。◆1982年,经过*次机构改革,成立环境保护局,归属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建设部。◆1984年,更名国家环保局,依旧在建设部管理范围内。◆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是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环保总局:1998年,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国家环保总局只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而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尽管在行政级别上也是正部级单位,但在制定政策的权限,以及参与高层决策等方面,与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有着很大不同。◆环保部:2008年,变成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组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保部仍将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在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系列事务上,环保部的执法能力将较原环保总局大大增强。环保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艰巨,须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使环保部门真正进入综合决策核心领域,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参与意见。候变化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妥善解决。应该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发展低碳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根本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科技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加强研发和推广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能源技术,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提高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环保主义者认为排放削减是必需的,而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是惟一解决之道。“《悉尼宣言》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对气候变化真正行动的‘悉尼分心’(Syd-neydistraction)。”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科学研究方向。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农用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有机食品认证、ISO14000认证、环境工程、能源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规划以及环境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并在相关领域与国际组织、外国科研机构和基金会开展广泛的合作。气候变化仍然是人类面临的最重大的挑战,其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各地的现实。许多发展*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报告了他们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行动,并强调指出,支持发展*家应对气候变化是其道德义务。部长们认为,经济发展与气候变化政策是可以相互协调的,及早采取行动便可获得经济效益。如采取节能措施既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可以不影响经济的发展。 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中心*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报社*环境科学出版社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你、我、它”共住地球村(*环境报)“你、我、它”共住地球村(*环境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环境保护部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派出机构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社会团体*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华环保联合会 职责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2.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5.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6.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7.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挂在环境保护部。8.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9.环境保护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区域环境督查中心,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北方、东北、西北、上海、广东、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所辖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3.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8.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11.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12.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规划财务司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政策法规司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科技标准司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国家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污染防治司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环境监察局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外事工作。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员编制环境保护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挂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环境保护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区域环境督查中心,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北方、东北、西北、上海、广东、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所辖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污染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长期粗放型发展模式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过度消耗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不断提高环保投资,但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速度依然跟不上污染和破坏的速度,环境整体质量并未根本好转,局部持续恶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与资源环境支撑的矛盾十分尖锐。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长此以往,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势在必行,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实施节能减排战略。2010年,万元GDP能耗较2005年下降20%,主要污染物(COD、SO2)同比减排10%。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全民参与,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管齐下的策略,并实施分区减排、分类减排,减排力度可谓空前。一些省份污染物减排初见成效。较2005年相比,2006年,江苏省COD同比减排2.9%,北京市SO2同比减排7.9%,天津3.8%、江苏3.8%、甘肃3.0%,都基本或圆满完成了既定的阶段性任务。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同年COD与SO2排放量均不降反增,前者增排1.0%,后者增排1.5%。直至2007年第三季度,COD和SO2排放量才首次双双下降。未来3年,两者每年减排幅度均需超过3.0%,甚至3.5%,减排形势非常严峻。经济、行业超常发展,机制、体制不完善,是“十五”污染物减排目标未完成的重要原因 早在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已提出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方案,要求2005年,SO2、尘(烟尘及工业粉尘)、COD、NH3-N、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10%。但是,上述目标多未实现,其中COD减排2.1%,SO2则不降反增27.8%。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经济超预期增长。“十五”污染物减排目标基于年均7.0%的经济增速,但实际增速达9.5%。若按规划的发展速度,而保持污染物实际排放强度(90.5吨/万元),COD减排了12.8%,超额完成既定目标,SO2增排13.8%,不足统计数据27.8%的一半。二是部分行业的超常规发展。2000年~2002年,SO2减排3.4%。2002年~2005年,SO2增排32.3%,其中86.6%的增量由火电贡献,火电SO2排放量占工业的比重已由2002年的48.7%增至2005年的60.0%。2001年~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火电项目共83个,2003年~2005年猛增至557个,火电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由2001年的12.8%增至2005年的39.2%。SO2排放量的不降反增与火电项目的超常规发展明显相关。三是机制、体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力。由于缺乏问责机制,加之环保部门“人微言轻”,环境监管力量薄弱。“以新带老”和“上大关小”等环评措施及“三同时”制度不能有效落实,一些明文规定淘汰的企业死而不僵、死灰复燃,市县及以下尤为如此。环保投入不足,尽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断增长,但难以满足实际处理需要,我国城镇生活COD排放量仍以3.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机制体制既是减排的难点,亦是减排的盲区。因此,地区污染物减排难度更甚于行业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存在可能,但制约“十五”减排的因素依然存在,加之措施的“滞后效应”,“十一五”减排压力巨大。如果工业COD减排15.0%左右,S O2减排11.0%左右,生活COD减排7.0%左右,S O2维持近几年排放量。其中造纸行业COD减排超过15.0%,火电机组的脱硫率达64.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约67.5%~71.0%,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是可能的。但完成上述目标压力很大,主要在于:经济依然快速发展。根据前两年发展态势,“十一五”期间的经济年均增速不会低于10%。按规划的7.5%的发展速度和污染物的实际排放强度,2010年,亿元GDP排放COD和SO2分别为56.8吨、102.3吨,而按10%~11%的经济增速,届时COD和SO2的排放强度。将分别为48.4吨~50.6吨/亿元、87.1吨~91.2吨/亿元,若排放强度保持不变,而按7.5%的发展速度,则2010年,COD和SO2均需减排19.8%~23.3%。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两高一资”行业亦将快速发展。尽管较2005年有所下降,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的新上火电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重仍然超过1/3,达到34.5%。2007年*季度,钢铁、有色、化工、电力、石油加工及炼焦、建材六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加值增长了20.6%,高出规模以上工业增速2.3个百分点。“十五”末期审批项目已逐步成为“十一五”时期的老污染源,进一步加剧了污染物减排压力。机制、体制仍不完善,保障措施仍需强化。尽管“十一五”减排力度非“十五”所比,但机制、体制仍有待完善,保障措施仍需强化。当前制定和实施的COD和SO2减排措施中,有相当部分是针对“增量”,针对“存量”部分明显偏少。如“以新带老”和“上大关小”政策,往往关注的是“新”和“大”,忽视了“老”和“小”。关闭、淘汰小企业的目的,一般是为新上项目腾出环境空间。一些仍在运营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空间有时竟被多个新上项目占用,污染物的“区域削减”通常只留在纸面。“十一五”减排最重要的措施是“区域限批”和行政问责制,两者均与减排成效挂钩,但由于减排的阶段目标考核制度无疾而终,考核时间一般在2010年末期或更晚。因此,即使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区域限批”政策,亦于“十一五”减排无补,其成效通常在“十二五”时期显现。环保投资需求偏高,且有“时滞效应”,不可能立竿见影。根据预测,欲使工业COD减排15%左右,城镇生活COD需减排7.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67.5%~71.0%,按可比价格计算,2010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达2000亿元左右,若考虑管网敷设和改造的难度,以及环保投资的有效性,可能接近或达到3000亿元,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甚至超过2.0%。就目前而言,这一比例显然偏高。由于政策和措施的“时滞效应”,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算—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见效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即使从长期看,某些政策和措施合理、有效,但在短期内,也难见功效,当前不少措施的成效可能延至“十二五”时期。COD减排难于SO2,地区减排难于行业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措施,节能的同时,也直接促进了SO2的减排,而COD减排则没有如此幸运,主要依靠环保部门实施减排或监督减排。因此,COD 减排难度更甚于SO2。由于行业统计的企业基本为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相对较高,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一般不包括小企业,后者多为地方企业,难于管理,大多不能达标排放,更不用说集中治理,就目前的机制体制,既是减排的难点,亦是减排的盲区。因此,地区污染物减排难度更甚于行业。完成减排目标必须采取超常措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必须针对目前制约污染物减排的主要因素,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实施分区、分类减排,并采取更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的放矢、狠抓典型,以造纸、火电行业减排及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为重点,促进污染物减排。2005年,造纸COD排放贡献率为32.4%,火电SO2排放贡献率为51.0%,分别是行业COD和SO2排放的*大户。因此,剖析造纸和火电污染物减排策略对其他行业污染物减排很有帮助。“十一五”期间,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的650万吨草浆等非木浆造纸,可削减COD40万吨;排放标准平均下调到100mg/L,可削减COD40万吨,排放强度降低10个百分点,可削减COD10万吨,扣除新增的60万吨,造纸行业可削减COD30万吨/年,减排18.8%。其中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东部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均应减排15.0%以上。如果部分地区淘汰5万吨以下落后的非木浆企业,C O D减排形势更乐观。火电行业规划“十一五”期间3.55亿千瓦机组脱硫,其中新建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共形成590万吨SO2削减能力,2010年火电机组2010年脱硫率可达64%。城镇生活COD排放量已占总排放量的62.1%,因此加快生活COD减排至关重要,预计欲使工业COD减排15.0%,城镇生活COD需减排7.0%,即减排60万吨。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67.5%~71.0%,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亿元甚至3000亿元,届时国家环保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可能达到2.0%。为便于生活COD减排,可实施分区减排,C O D环境超载严重、人均GDP高、人均生活COD排放量大的省份为城镇生活COD减排的*地区,减排力度较大。减排幅度较大的为山西省,减排目标为10%。完善“区域限批”政策,实施经济与环境捆绑式运行机制“区域限批”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创新,是环境保护政策的深化与发展。基于COD减排的“区域限批”政策主要针对未完成“十一五”COD减排任务的地区、COD超载较严重的地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具体而言,包括黄淮海、华北、长三角、珠三角、东三省、关中、宁夏、甘肃东部、新疆博湖、北部湾和大兴安岭等地区,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重点地区,满足4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地区。基于SO2减排的“区域限批”政策主要针对未完成“十一五”SO2减排任务的地区、酸雨严重区和频发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具体包括山西、贵州、重庆、内蒙古南部、陕西北部、河北南部、河南北部、山东西部、云南东部、四川东部、长三角及中南的局部地区。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重点地区,满足3个条件的为“区域限批”的*地区。国家主要控制断面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河流流域,多次发生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行政区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而少用”和“建而不用”的城市也是实施“区域限批”的重点。未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行业,尤其是造纸、火电、重化工等行业是限批的重点行业。由于污染物减排阶段考核制度未能实施,“区域限批”的成效更有助于“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建议未来3年,污染物减排目标分阶段考核。完善并严格执行污染物减排行政问责制,建立阶段性考核与问责制度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等同于引咎辞职。2007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表明,*将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问责制实施的具体效应还有待检验,其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首先应明确岗位责任。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做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其次,实施从终点问责到阶段问责。根据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和问责,避免因措施的“滞后效应”而导致问责无助于“十一五”减排;再次,结合4类主体功能区节能减排要求,明确各地区政绩考核主要目标与相关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合理控制经济尤其是“两高一资”行业发展速度,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十五”及“十一五”前两年污染物减排未实现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超预期发展、“两高一资”行业超常规发展。未来几年,其仍是制约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因此,合理控制经济尤其是“两高一资”行业的发展,以节能减排为契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势在必行。严格控制以“两高一资”行业为重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建议此类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不宜超过10.0%甚至8.0%,与国家规划的增速保持一致。若此类地区仍高速发展,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甚至恶化,应实施严格的“区域限批”政策和问责制,以此促进这一地区的污染物减排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建立更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实施分区、分类减排强力保障措施是完成“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的关键。要不断完善或健全当前环境管理的机制和体制,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联动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运用经济杠杆,实施源头控制和防范,严格控制环境成本高的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与“垃圾”的进口;加强过程和末端控制,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差别地价”等差别化管理;增加环保投资,并提高其有效性。加强技术改进,强化技术创新,并及时修订相关的导则和标准。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不断提高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有效性,逐步推动政策环评;针对地区和行业差异,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国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992年,*政府批准成立*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国合会是一个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国合会的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担任(现任主席为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合会的主要职责是针对*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国合会委员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部长或副部长、国内外环发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的部长和国际组织的领导。国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年会),会议由国合会主席团主持。国合会中外委员、核心专家以及课题组组长届时参会。每次国合会年会都设立一个主题。根据会议主题邀请2-3名国内外著名人士作主旨发言,并进行一般性辩论。邀请*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作特邀发言,介绍*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邀请国合会各捐款国的代表和对国合会感兴趣的使馆、国际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年会。 十二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14日,环保部公开了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辉煌十二五”系列报告会上所作的《高举生态文明旗帜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报告。陈吉宁说:“‘十二五’时期,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把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图和施工图。以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为重点,坚决向污染宣战,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大幅下降,并已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74城市PM2.5平均浓度降幅达到11.1%,同时,在污水处理能力建设、黄标车淘汰等方面也得到了较快推进。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环评方面,陈吉宁介绍,“十二五”以来,国家层面对151个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总投资达7600多亿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环保部在环评上面的把关明显趋严,虽然在不断下放环评审批权,但是环保部层面不予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明显增多。13地政府负责人被约谈陈吉宁从五个方面总结了“十二五”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包括:全力推进污染治理,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坚持预防为主、守住底线,推动转方式调结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依靠制度和法治加强环境保护等。数据显示,劣Ⅴ类断面比例大幅减少,由2001年的44%降到2014年的9.0%,降幅达80%。2014年,全国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总量比2007年下降五分之一。2014年,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1.1%。“随着污染治理进程的加快推进,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也在深化。”陈吉宁介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共赢,二是转变政绩观、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同时,在环境法律的实施方面,环保部把今年确定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年,以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据了解,今年1~8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05件,罚款数额近3.3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400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1524件。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国共检查企业100余万家次,责令停产近2.3万家,关停取缔1.5万余家,罚款3.5万余家。先后约谈13个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上半年拒批逾千亿项目“污染预防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打好四个方面的组合拳,即战略和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标准引导和产业结构调整。”陈吉宁说。陈吉宁强调,在严格项目环评方面,“十二五”以来,国家层面对151个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总投资达7600多亿元,涉及交通运输、电力、钢铁有色、煤炭、化工石化等行业。从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来看,环保部在项目环评审批上的把关越来越严格,频繁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亮剑”。今年8月,环保部介绍,上半年,环保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92项,涉及总投资7028.17亿元。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17个项目不予审批,涉及总投资1094.28亿元。同时,下半年,环保部将召开“三大区域”战略环评启动会,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及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简单梳理“十二五”以来环保部“说不”的项目,其中不乏一些大企业、大项目。2012年底,因为未批先建,对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铁前设备改造项目给出“拟不予批复”意见,该项目的总投资达30.5亿元。2014年12月,环保部对5项环评报告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其中包括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二期扩建工程和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在今年3月,包括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宁武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等4个项目被拒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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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网站百科: 机构职责/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对省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省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四)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外事工作。(五)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七)污染防治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环境保护部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审批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规划,监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省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十)环境监察局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省内排污申报登记、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察网络,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工作(对外可使用厅信访办公室的名义)。(十一)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十二)宣传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十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领导简介及分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陈蒙蒙:1960年生。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姚晓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人事、污染防治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秦亚东:1965年生。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赵挺:1954年生。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刘东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太湖治理方面工作。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于红霞:1963年生。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保宣传方面工作。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胡和林:1956年生。曾任部队参谋、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令员(正师职)。2007年7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分管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信访办公室、基建办公室(筹)刘一帆: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分管老干部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环境保护联合会。 地理位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江东北路176号
hbt.jiangsu.gov.cn - 2021-03-12 - 收藏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官网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成立于1980年7月,是我国唯一一家以环境科学书刊为主要出版对象的专业出版社,担负着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传播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责任。出版社主要出版环境管理、环境工程、环境法学、环境经济、环境监测等专业的基础理论、学术著作、应用技术和环境文化、环境教材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科普读物、工具书、画册、期刊等。现已累计出版图书4000余种,其中有100多种图书先后在全国范围的图书评奖活动中获得各种奖项。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官网地址
www.cesp.com.cn - 2021-03-06 - 收藏甘肃室内环境网
“甘肃室内环境网”由兰州聚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08年10月。 目前我国存在的非常普遍和严重的由于装修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鉴于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老百姓非常大的关注,而“室内环境”又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学科和话题,普通老百姓很少有相关的知识,不少老百姓在装修、装饰房子和购置家具上都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政府也缺少相关方面的引导,另外一方面由于医院、学校、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饭店等的装修、购买新的办公家具等因素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相关单位和个人却缺乏相关人才和知识,鉴于此种令人堪忧的现状,甘肃室内环境网联合了在甘肃较早从事室内环境方面工作或研究的专家和单位以及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工作委员会、国家疾控中心的专家和学者为广大老百姓和相关单位提供一个有关室内环境方面的信息平台,旨在解决广大市民和单位在装修建材、装修设计、装修施工、家具购买等方面的困惑和疑问,推广绿色装修材料,推行环保、简约、时尚、美观的装修设计,新型的装修施工工艺,介绍诚信合法的专业装饰公司,宣传健康、安全的家具。 我们的宗旨:为老百姓提供环保装修和采购的信息平台; 为设计和装修公司提供专业的环保知识; 为生产和材料商提供健康、安全的装修材料的宣传; 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节能、安全、健康、舒适楼盘的宣传; 为政府提供一个室内环境相关信息的参考。 我们的口号:您的室内环境因我们而健康! 我们的目的:营造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www.0931gsh.com - 2020-10-02 - 收藏(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 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是2002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二级学院,办学实体为国家级重点中专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创建于1955年10月,曾升格为郑州水利专科学校、河南水利学院,举办过四届普通专科,并与河南电大联合办学举办过15届普通专科。学院先后为社会培养大中专毕业生2.1万人,其中普通专科层次毕业生6700余人。 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座落在郑州市迎宾大道——花园路136号,南倚风景秀丽的银水滨河带公园,是理想的办学场所。校园内占地165亩,建筑面积12.2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5.3万平方米,生均16.1平方米。 拥有45个实验实训室,建有5个校内--实训基地、4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28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802万元。馆藏文献74.65万册,用于教学的计算机达1351台,语音室和多媒体教室座位数3292个,各类体育设施齐全,校园网络畅通。 学院设有水利工程系、土木工程系、信息工程系、财经系和基础部、成教处、实验实训中心等7个教学系部,开设有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电算化、水土保持等6个高职专业。有3个院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8门院级精品课程。建有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技能培训考核站点5个。 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315人,共有从事高职教学工作的教师216人。其中专任教师160人,双肩挑教师10人,兼职教师46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55人,占专任教师的34.4%;双师素质教师96人,占专业基础和专业课教师的72.7%;具有硕士学位教师40人,占专任教师的25.0%。另有在读硕士20人、在读博士1人。已形成了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应教学要求和人才培养工作要求的师资队伍。 学校成立6年来,在省水利厅、教育厅以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领导和支持下,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励精图治,顺利的完成了从中职教育向高职教育的转变,走上了良性发展道路。毕业生深受企业和用人单位的欢迎,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为河南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学院先后获得省直机关先进党委、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学校、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www.zzslxx.com - 2020-09-3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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