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及信息服务系统。。。。。
zzrs.zhengzhou.gov.cn - 2023-02-19 - 收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hrss.qingdao.gov.cn - 2022-12-18 - 收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站百科: 简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五)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六)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七)增加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十)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一)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专家的层次和效果。 主要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三)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五)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七)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十)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一)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专家的层次和效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三)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五)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七)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八)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制定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承担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局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四)公务员局。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审核全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并监督实施。(六)外国专家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政策和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国家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智力引进和管理;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七)创业与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建议;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八)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九)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鉴定工作。(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来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工作;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核工作;监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十二)农民工工作处。提出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拟订促进劳务输出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指导省际劳务协作,指导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企业*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提出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办自治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六)劳动监察处(自治区劳动监察总队)。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市、县(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领导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冯志强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宁顺 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军生 党组成员、副厅长郑建国 党组成员、副厅长马 力 党组成员、副厅长吴高侠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吴成贵 党组成员、军转办主任刘智谋 党组成员、公务员局局长孙晓军 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马继凯 外国专家局局长武 平 巡视员李新民 副巡视员平建中 副巡视员 工作动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月11日,记者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区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使各单位、企业认可公积金,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断提高。我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个人主动缴存意识明显增强。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已有52.35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达到92.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非公有制单位17.35万职工登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占非公单位职工总数的80%,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327.4亿元,缴存余额173.6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8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89.5亿元。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为51.6%,比去年同期高1.6个百分点。 相关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离退休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二)农村劳动力(含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牧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避免出现职责交叉。(三)劳务输出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拟订劳务输出的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协助做好贫困地区劳务输出的相关工作。
hrss.nx.gov.cn - 2022-12-15 - 收藏两型社会建设网
两型社会建设网提供两型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信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产业,两型园区,两型论坛,低碳经济
www.lxshjs.com - 2022-11-15 - 收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网站百科: 设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在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省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省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省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厅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省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全省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省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宁单位人员调配事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在宁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中央和本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全省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专家和国际合作处 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全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省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全省博士后工作政策;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省劳动标准工作;拟订全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 (十五)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省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省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省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人事处 承担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省外国专家局(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省外国专家奖励工作;承办外国专家来本省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本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本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按规定承担全省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5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3名(含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其他事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二)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 附则/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www.jshrss.gov.cn - 2022-11-13 - 收藏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站百科: 简介/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九)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一)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二)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代管帐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川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含招聘国(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中央在蓉单位工作人员、省级机关工勤人员和省属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 (十五)失业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处。 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并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宣传、安全、保密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三)引智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引智工作。 (二十四)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72名。其中:厅长(兼省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农劳办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高配为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派驻该厅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 址:成都市东二巷21号
rst.sc.gov.cn - 2022-10-25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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